冀瑞璇、吴尚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4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405号案件名称
冀瑞璇、吴尚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冀瑞璇;吴尚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405号原告:冀瑞璇,女,汉族,1998年7月13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吴尚涛,男,汉族,1996年2月4日生,现住朔州市怀仁县。原告冀瑞璇与被告吴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瑞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冀瑞璇负担。审 判 员 贾月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寇 蓉书 记 员 赵子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