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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瑞璇、吴尚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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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405号
  • 案件名称

    冀瑞璇、吴尚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冀瑞璇;吴尚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405号原告:冀瑞璇,女,汉族,1998年7月13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吴尚涛,男,汉族,1996年2月4日生,现住朔州市怀仁县。原告冀瑞璇与被告吴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瑞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冀瑞璇负担。审 判 员 贾月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寇 蓉书 记 员 赵子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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