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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泉、胡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2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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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2994号
  • 案件名称

    胡清泉、胡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清泉;胡先荣;蔡花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2994号原告:胡清泉,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先荣,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蔡花英,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胡清泉与被告胡先荣、蔡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清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先荣、蔡花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清泉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清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胡清泉负担。审 判 长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罗雪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慧婧书 记 员  贺咸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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