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泉、胡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2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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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2994号案件名称
胡清泉、胡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清泉;胡先荣;蔡花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2994号原告:胡清泉,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先荣,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蔡花英,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胡清泉与被告胡先荣、蔡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清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先荣、蔡花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清泉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清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胡清泉负担。审 判 长 周南兰人民陪审员 罗雪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慧婧书 记 员 贺咸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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