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国、费县探沂镇青山湖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5执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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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5执2224号案件名称
赵振国、费县探沂镇青山湖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振国;费县探沂镇青山湖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325执2224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探沂镇青山湖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振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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