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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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599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祁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59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祁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生,住好男人汝州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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