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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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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599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祁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59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祁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生,住好男人汝州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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