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锦宏、罗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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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186号案件名称
易锦宏、罗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易锦宏;罗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186号原告:易锦宏,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罗洋,男,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原告易锦宏与被告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易锦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锦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易锦宏负担。审 判 长 李远量人民陪审员 孙昌清人民陪审员 唐直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雅云书 记 员 王辉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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