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张老三汽车租赁部、金玉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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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006号案件名称
都匀市张老三汽车租赁部、金玉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都匀市张老三汽车租赁部;金玉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张老三汽车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南路181号聚林世纪城7栋1层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GH62T1F。经营者:张振平,男,布依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贵州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金玉祥,男,生于1976年10月26日,仫佬族,贵州省麻江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麻江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都匀市汽车租赁部与金玉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玉祥未按本院作出的(2020)黔270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租赁款64000元及违章罚款1250元,并承担诉讼费21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张老三汽车租赁部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金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金玉祥未履行义务。二、分别于2021年2月3日、4月17日等时间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金玉祥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金玉祥银行存款为不足800元,已扣划798元;2.查明被执行人金玉祥名下有贵JD***长城牌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3.查明被执行人金玉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金玉祥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三、因被执行人金玉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金玉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都匀市张老三汽车租赁部经营者张振平释明被执行人金玉祥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金玉祥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01执1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陈 鲁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正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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