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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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6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61号 申请人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659467977。法定代表人冯向东。委托代理人朱明春,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法定代表人张纯洁。申请人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66897.22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玖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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