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181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1815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18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46914D(1-1)。法定代表人:沈道宽,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杨,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9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杨名下的位于明光市地产(产权证号为明房地权证2011字第**)。买受人李海燕(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以17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明光市地产所有权(产权证号为明房房地权证2011字第**)买受人李海燕(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所有。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海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海燕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卫东、段辉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18号 下一篇 四川省旺苍县实业开发公司、罗青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3执异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