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程国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32执8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32执875号案件名称
刘红、程国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元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红;程国青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132执875号程国青:李发辉:刘红:关于程国青申请执行李发辉、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元氏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全部履行。本院(2021)冀013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冀0132执875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伯平、李宏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522民初3867号 下一篇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孟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