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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程国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32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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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2执875号
  • 案件名称

    刘红、程国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元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红;程国青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132执875号程国青:李发辉:刘红:关于程国青申请执行李发辉、刘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元氏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全部履行。本院(2021)冀013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冀0132执875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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