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科、杨富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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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59号案件名称
王金科、杨富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金科;杨富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5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科,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委托代理人:琚芳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富利,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王金科与杨富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被告杨富利偿还原告王金科借款77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7800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被告杨富利负担1745元,由原告王金科负担21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金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4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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