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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华、何其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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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696号
  • 案件名称

    李再华、何其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再华;何其才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李再华,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何其才,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李再华与何其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其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再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其才向申请执行人李再华支付赔偿款104355.2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1251.5元,申请执行费1465.3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何其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通过上述措施,仅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比亚迪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其才名下,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何其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李再华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4355.2元,受理费1251.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虽然其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本案已采取了必要的相关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强审 判 员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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