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雅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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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53号案件名称
郭雅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雅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鉴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53号原告:李鉴东,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郭雅芳,女,200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至10-1601。法定代表人:许宁。原告李鉴东与被告郭雅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李鉴东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鉴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鉴东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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