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霞、何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521执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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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521执1667号案件名称
甘霞、何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甘霞;何刚;税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21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甘霞,女,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夏春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刚,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法定代理人:税小红(何刚之妻),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税小红,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霞与被执行人何刚、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霞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何刚、税小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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