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振富、李云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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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219号案件名称
蒲振富、李云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蒲振富;李云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蒲振富,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云鹤,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振富与被执行人李云鹤司经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蒲振富于2021年4月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内0703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云鹤给付劳务费26840元,执行费303元由被执行人李云鹤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云鹤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全部欠款,执行费303元由被执行人李云鹤负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219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日根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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