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惠英、张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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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惠英、张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顾惠英;张波;裴路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一申请人:顾惠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张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裴路蓉,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顾惠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惠英逾期未缴纳保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惠英的申请。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匡 祯书 记 员 胡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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