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4执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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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1839号案件名称
熊小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熊小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4执1839号熊小龙:关于你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移送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小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元,此款已依法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6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移送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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