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金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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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38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金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金辉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负责人:宋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捷,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金辉,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国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陆 伟书 记 员 张 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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