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丰、阳捡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2财保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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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财保21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海丰、阳捡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邓海丰;阳捡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邓海丰,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申请人:阳捡学,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人邓海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海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邓海丰的申请。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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