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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维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2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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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2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维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维东;康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杨红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维东,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居民。被执行人:康艳,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东、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王维东银行存款24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本息被执行人王维东、康艳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山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凡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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