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兴根、张志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恢20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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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恢204号之三案件名称
马兴根、张志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兴根;张志飞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恢2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兴根,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被执行人:张志飞,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侯马市浍滨街21号十五局。本院在执行马兴根与张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08)乡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飞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8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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