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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德、温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04执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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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04执659号
  • 案件名称

    王秀德、温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潍坊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德;温良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04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德。被执行人:温良。申请执行人王秀德与被执行人温良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3358.14元。执行经过如下:1、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3、执行人员到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温良名下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有效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0704刑再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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