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牛山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83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牛山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牛山永;刘云飞;刘字萌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轻贸街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男,员工。被执行人:牛山永,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王镇白店村。被执行人:刘云飞,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王镇白店村。被执行人:刘字萌,女,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王镇白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山永、刘字萌、刘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泽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