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与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25号案件名称
胡志与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志;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25号申请人:胡志,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陈玲,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97435H,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南段78号中国(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第5号厂区。法定代表人:曾长娥。申请人胡志于2021年8月27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206041.68元。同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9号。申请人胡志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于9月9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9月17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申请人胡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林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72号 下一篇 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牛山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