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周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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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8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周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周亿军;薛莉莉;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澹津路1号。负责人:姚锡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亿军,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衡南县。被执行人:薛莉莉,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安乡县。被执行人: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安乡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薛莉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亿军、薛莉莉、安乡县佳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弋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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