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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晋安建筑劳务(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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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945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刚、晋安建筑劳务(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刚;晋安建筑劳务(大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刚。被执行人晋安建筑劳务(大连)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4565533509F,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江园7号1-7-1。法定代表人陈世礼。王国刚与晋安建筑劳务(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11民初1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网银、工商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账户(轮候)。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控结果,暂无其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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