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丽、吴彦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恢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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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198号案件名称
张晓丽、吴彦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晓丽;吴彦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恢198号张晓丽、吴彦军:张晓丽与吴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72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彦军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丽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彦军支付案件款77564.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双方再无纠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在上一次执行过程中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恢198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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