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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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670号案件名称
李新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新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670号被执行人:李新杨,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李新杨犯赌博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4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9日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元。我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李新杨名下交通银行等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51.40元,已上缴财政。除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新杨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以上有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震审判员 杨兆平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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