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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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2民初1910号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2民初1910号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浩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新,女,1975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林信用社主任,住兰西县。被告:韩国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忠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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