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8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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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8072号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小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8072号 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69号锦绣华城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978X7。法定代表人:彭善荣,董事长。被告:熊小波,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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