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71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7185号
  • 案件名称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衡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7185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工业大道C1栋5楼。法定代表人刘晓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衡,男,1995年0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衡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借款本金74825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1执718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