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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永程机械有限公司、宜章富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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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78号
  • 案件名称

    温州永程机械有限公司、宜章富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温州永程机械有限公司;宜章富岩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永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立后村。法定代表人:林天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章富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32号2栋-102。法定代表人:胡洋武,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温州永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章富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2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永程公司上诉称,本案主合同的管辖约定与补充合同的管辖约定不一致,应以主合同的约定管辖为基本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产生争议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又于2021年5月23日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书》,约定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3月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为主合同,2021年5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为补充合同,本案应由主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补充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如视为约定不明确,也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上诉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平阳县,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当事人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上诉人永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富岩公司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03-04的《销售合同书》,约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又于2021年5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05-23的《销售合同书》,约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永程公司与富岩公司后签订的编号2021-05-23《销售合同书》是对之前签订的编号2021-03-04《销售合同书》的重新约定,编号2021-05-23《销售合同书》中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该管辖约定条款合法有效。后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富岩公司遂诉至法院,需方(富岩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宜章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温州永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姗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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