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怀保、宇汝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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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怀保、宇汝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怀保;宇汝传;常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怀保,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宇汝传,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常聪,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信地城市。本院在执行平怀保与宇汝传、常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宇汝传、常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宇汝传、常聪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宇汝传配偶方漫丽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进行代为析产诉讼,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宇汝传、常聪,其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宇汝传、常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1363元,执行费322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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