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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计明、李趁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821执8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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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821执85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吴计明、李趁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计明;李趁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821执8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计明,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李趁义,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关于吴计明申请执行李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趁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31d1a719470ef81wx.tenpay.com账户存款7075.00元,8月24日扣划该账户内存款3497.42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趁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31d1a719470ef81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577.5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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