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封某某、何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93号
  • 案件名称

    封某某、何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封某某;何某某1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男性,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坡头镇。被执行人:何某某1,男性,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坡头街道。被执行人:何某某2,女性,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坡头镇。封某某与何某某1、何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封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立案。本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94918.1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某1、何某某2的金融账户,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2金融账户余额3160.88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我院领取到位案件款3160.88元。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处置。本案到位标的额为3160.88元,未到位标的191757.22元及法定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执行费在上一次执行过程中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9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华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