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仁科、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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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44号案件名称
罗仁科、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仁科;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刘申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罗仁科,男,1971年出生,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所在地汨罗市建设东路。被执行人:刘申雨,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仁科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刘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仁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我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申雨名下一房屋,等待处置参与分配。因执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24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飞军书 记 员 戴骜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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