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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聂传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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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25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聂传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聂传伟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251号原告:北京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凯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尹,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传伟,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北京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传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9655.17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劳人仲(2021)办字第284-18号裁决书,提出劳动仲裁中未扣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700元、社会保险1050元、个人所得税7.5元。原告因资金困难,已于2020年12月29日起停止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劳动合同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辖区内,故案件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冯娇君书记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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