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王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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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36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王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王滔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3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0710H。负责人:罗友巍,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滔,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诉被告王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被告王滔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 文书 记 员 覃瀚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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