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朋礼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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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395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朋礼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朋礼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395号 朋某某、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朋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4677.64元,案件受理费36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467.64元(含执行费426元),现该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39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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