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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加林、谢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424执恢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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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424执恢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邱加林、谢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邱加林;谢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424执恢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加林,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化县。被执行人:谢伟,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宁化县。申请执行人邱加林与被执行人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42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6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803.67元,执行费260元本院已收取。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谢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谢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谢伟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5.因被执行人谢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被执行人谢伟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拘留。6.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到被执行人谢伟位于宁化县的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据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谢伟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到光大银行三明分行扣划被执行人谢伟银行存款3442.17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委托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谢伟银行存款9000元。经本院优先收取执行费、诉讼费后,发放上述案款给申请执行人11803.67元。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陈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邱小梅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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