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唐香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304执异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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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04执异93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唐香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唐香全;李英;黄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04执异9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7号1层2号。法定代表人:程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香全,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李英,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黄刚,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香全、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要求追加黄刚为被执行人。2021年9月3日,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杨小华人民陪审员 吴启德人民陪审员 冯 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 煦书 记 员 周 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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