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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唐香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304执异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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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04执异93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唐香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唐香全;李英;黄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04执异9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7号1层2号。法定代表人:程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香全,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李英,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黄刚,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香全、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要求追加黄刚为被执行人。2021年9月3日,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杨小华人民陪审员  吴启德人民陪审员  冯 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 煦书 记 员  周 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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