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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德、李明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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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196号
  • 案件名称

    马康德、李明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康德;李明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马康德,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李明河,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马康德与被执行人李明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3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明河偿还原告马康德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共计45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下剩3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河偿还借款39379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其被执行人李明河名下银行存款6363元予以冻结、扣划。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李明河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93790元,未执行标的为387427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康德,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其告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育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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