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明恒与冯定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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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762号案件名称
汤明恒与冯定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汤明恒;冯定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汤明恒,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林,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定辉,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汤明恒与被执行人冯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15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1904.2元、诉讼费、逾期利息等(以判决书为准)。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18,044.20元,实际冻结283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7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王 根书 记 员 曹 宇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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