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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峰与陈海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26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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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26243号
  • 案件名称

    韩俊峰与陈海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韩俊峰;陈海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2民初26243号原告:韩俊峰,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陈海生,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原告韩俊峰与被告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俊峰,被告陈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法定标准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被告因资金短缺向我借款2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归还欠款2500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陈海生辩称,我认可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但我现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可以分期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海生曾向韩俊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韩俊峰2500元,承诺于2018年1月10日前归还。经询问,双方认可陈海生曾在韩俊峰处租赁车辆,陈海生欠付韩俊峰车辆租金2500元,故向韩俊峰出具了上述《欠条》。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韩俊峰与陈海生之间原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后双方经结算后对欠付的租金的数额和给付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故韩俊峰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陈海生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前归还欠款,构成违约,故对于韩俊峰要求陈海生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韩俊峰借款2500元及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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