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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广、任建宏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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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583号
  • 案件名称

    任学广、任建宏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任学广;任建宏
  • 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任学广,男。被执行人:任建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学广与被执行人任建宏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任建宏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学广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建宏清偿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任建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任建宏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学广本息共计18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任建宏用其名下位于泽惠小区7号楼下17号的车库折抵的本案案款150000元后,剩余案件款30000元,任建宏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二、如被执行人任建宏任意一期不能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学广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调解书执行,并按实际履行时间计算利息;三、本案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任建宏承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本院经审查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薛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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