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伟、崔艳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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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241号案件名称
孟凡伟、崔艳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孟凡伟;崔艳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241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孟凡伟,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楠,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崔艳伟,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宜春市乌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辽宁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凡伟因与被上诉人崔艳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虽未明确约定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完成时间,但根据一般交易习惯,上诉人孟凡伟应当在被上诉人崔艳伟支付尾款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本案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以办理手续的医师证,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兑店费。因上诉人未履行完毕办理手续相关合同义务,故上诉人主张支付尾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本案实质发生合同解除法律后果,从彻底解决双方案涉纠纷、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角度考虑,在返还兑店费的同时,宜对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并进行处理。现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依据当事人主张,查明店铺现状及是否存在返还相应物品设施等问题,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孟凡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嘉彤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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