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鲁海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34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3413号
  • 案件名称

    鲁海涛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鲁海涛;北京鼎盛江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书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3413号申请执行人:鲁海涛,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范书菡,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鼎盛江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1002室关于鲁海涛申请执行范书菡,北京鼎盛江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鲁海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范书菡,北京鼎盛江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范书菡名下有房屋,轮候查封。另查,被执行人范书菡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范书菡,北京鼎盛江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范书菡,北京鼎盛江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3413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林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