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党与周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6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6676号案件名称
李党与周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党;周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6676号原告:李党,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周琛,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党与被告周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原告李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李党负担。审 判 员 王芩菲法官助理 李丝丹书 记 员 李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