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乌海市永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303执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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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303执210号案件名称
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乌海市永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乌海市永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任笑西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3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地址乌海市乌达区团结大街。被执行人:乌海市永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被执行人:任笑西,男性,1949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永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任笑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30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08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任笑西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以及退休工资,我院已经依法冻结,目前实际冻结金额不足以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工商信息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303执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 宇审 判 员 单雪瑞审 判 员 吴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来会书 记 员 王 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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