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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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140号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李某某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140号原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秦彦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海,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高见,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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