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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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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140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李某某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140号原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秦彦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海,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高见,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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