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超,彭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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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234号案件名称
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超,彭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超;彭荻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234号 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2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68387G。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倪超,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荻,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超、彭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林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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